別讓行政處罰“中傷”了企業的稅收優惠
發布日期:2019-12-18 14:08:19 瀏覽次數:
近日接到一家公司咨詢的問題為:
物價部門對該公司下發處罰通知,由于2015年某個時間其排放不達標,不能享受環保電價補貼,處罰決定為:
1、沒收違法所得20萬元(即退還超排時段所發電享受的環保電價款);
2、對污染排放物超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處超限值時段環保電價款1倍罰款,計3095元。
該公司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的稅收優惠。

根據財稅2015第78號文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公司認為此次罰款在1萬以內,沒收違法所得不應計算在內,所以不應影響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對此,我們提供了如下意見:
首先,財稅[2015]78號文規定,只要企業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就要影響稅收優惠,只有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的輕微處罰可以幸免。那么,什么是“處罰”呢?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由此可見,行政處罰≠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沒收違法所得也是處罰的一種形式,據此,公司認為此次處罰應該屬于1萬以內的罰款,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公司被沒收違法所得30萬元,屬于行政“處罰”,而財稅[2015]78號沒有就沒收違法所得設定定量標準。
其次,我們認為本次處罰并不影響其稅收優惠的享受。原因是企業必須是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才會有未來36個月內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的后果。而本案中的處罰是由物價部門作出的,在處罰決定書中列出的處罰依據為《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條款,列舉的違法事實為企業在個別超排時段仍收取了環保電價,因此,盡管起因為超標排放,但這個處罰并不屬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致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

啟示:
①凡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當關注與該稅收優惠政策對應的稅收法規中是否設定了不得有行政處罰的前提。如果有,行政處罰涉及什么樣的部門法?處罰類型是什么?定量標準如何?
②本企業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是由哪個部門作出的?依據是什么?類型是什么?金額有多大?是否違反了稅法中設定的優惠前置條件?
③對是否為行政處罰的判定。《行政處罰法》中對行政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應對照其規定對具體場景的定性作出判定,不要簡單地認為行政機關征收的各種款項都是處罰。例如,海關收取的關稅緩息并非行政處罰。
④行政處罰不單涉及諸多稅收優惠,還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⑤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不但要控制稅收行政處罰的風險,而且相關業務部門還要控制違反其他部門法的風險,而這需要財務部門和稅務專員作積極的內部溝通和相關部門的有效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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